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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架构—从“初创”到“IPO”全过程(1-8)!

    股权架构—从“初创”到“IPO”全过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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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 |初创


    公司的初创期,股权结构为张氏夫妻直接持股,注册资本100万元,全部实缴。

    张三持股70%,张三之妻持股30%。


    NO.2 |引入合伙人


    公司依然处于创业期,随着经营发展,遇到对项目感兴趣的创业伙伴李四和王五,

    李四和王五以每注册资本1元的价格受让了张三妻子持有的股权,

    张三妻子退出公司。


    NO.3 |合伙人退出


    在创业过程中,王五由于与张三和李四理念不合,退出公司。

    经历过股权纠纷后,张三和李四意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开始完善公司章程,并经过协商,由张三将王五的股份收回后作为股权激励池,留待激励员工。




    1.操作


    (1)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该持股平台由张三作为普通合伙人(G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为1%;


    公司的某经理作为有限合伙人(L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为99%,某经理为代持合伙企业份额(其认缴合伙企业份额的资金来源于张三赠与),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将其代持份额过户给激励对象。



    (2)王五将其股权转让给有限合伙企业。


    王五与有限合伙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五将X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有限合伙甲,每注册资本价格为3元。X公司至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税收。


    1)个人所得税。

    王五以30万元价格转让X公司10%的股权,其受让股权的成本为1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益2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0×20%=4(万元)。


    2)印花税。

    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需要按协议所载股权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转让方王五和受让方合伙企业均需缴纳印花税。



    (2)股权代持行为。


    对于代持行为,我国现有法律认可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


    但是,如果公司拟在境内上市,则必须在向证监会申报资料前解除代持关系。

    NO.4|调整为混合架构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X公司商业模式日渐成熟,公司运营步入正轨,

    为了方便后续的资本运作,两人决定将部分自然人直接持股调整为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




    1.操作


    第一步:张三家族(指张三和张三之子)设立控股公司B。


    第二步:李四和控股公司B共同设立控股公司A。


    第三步:张三和李四将持有X公司股权注入控股公司A。



    2.注意要点


    张三和李四将持有的部分X公司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A。


    1)如果X公司估值不高,采用股权转让,较为合适


    2)如果X公司估值较高,采用股权投资,较为合适


    所以,在做架构调整时,一定要提前、提前、提前。(时机,决定税务成本和操作方式。)

    NO.5|股权激励


    X公司又启动新一轮股权激励计划,

    共授予20名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限制性股权,授予的价格为6元/注册资本。

    上述员工均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甲间接持股。同时,张三为了与合伙企业进行风险隔离,将普通般合伙人更换为自己设立的有限公司W

    NO.6|上下游持股


    为了与营销渠道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最大程度地激发上下游动力,X公司继内部员工股权激励后推出外部上下游持股计划。




    注意要点


    1、上下游股东的持股比尽量控制在5%以内


    2、上下游与主体公司的关联交易要规范

    NO.7|第一轮PE


    在完成内外部股权激励后,X公司扩张迅猛,净利润连续两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

    公司接下来计划引入私募股权基金PE1




    注意要点:


    1.对赌条款


    2.回购条款


    3.其他条款:董事委任权、优先认购权等

    NO.8|设立复制型控股子公司


    引入私募基金资金后,X公司开始全国性扩张,

    并成立复制型子公司a,实施高管跟投模式。高管跟投比例限定为10%。


    不念过去

    END

    不畏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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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