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茶叶包装要求已更改!这些变化,你不能不知道……

作者:

在


正值春茶上新之际

市监君有个事儿跟大家伙说!


2024年3月2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正式批准发布

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第2号修改单

部分内容发布即实施

其他新增和修改内容

实施过渡期为12个月



全文如下


市监君在此提醒

全市各茶叶生产销售企业

茶叶包装设计企业、茶叶行业协会

茶叶市场等相关经营主体

应及时关注GB 23350—2021

以下五个新变化!



01
包装层数

包装层数由现行标准要求的“不得超过四层”调整为“不超过三层”。



02
包装成本

销售价格在200元以上的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组织应将包装成本控制在15%以内,其他生产组织应将包装成本控制在20%以内。


茶叶及相关制品的包装不应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


03
包装空隙率(换算为以包装体积计)

将茶叶及相关制品细分为“紧压茶”和“其他茶叶及相关制品”,规定紧压茶商品必要空间系数(下称k值)为9,其他茶叶及相关制品k值为13。


茶叶及相关制品包装体积建议换算表


但“太平猴魁、六安瓜片、安吉白茶、武夷岩茶、云南大叶种茶、单丛茶、毛峰、白毫银针、白牡丹、寿(贡)眉、陈皮k值取20,叶类和花类代用茶k值取60”,此项条款内容发布即实施。




04
包装质量

茶叶、茶制品、调味茶的商品包装质量应不大于内装物质量的8倍。




05
部分商品可继续销售

修改单实施日期前生产的符合GB 23350-2021的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且在保质期内的或免除标识产品保质期的商品可继续销售。


别把市监君说的话

不当一回事儿哦~

商品过度包装

可能会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

请广大消费者

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

建议选择简单适度的包装产品

拒绝为过度包装买单

遇到过度包装的浪费行为

主动投诉举报

共同推动茶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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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市场监管
部分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广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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